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名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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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承制資格申請依據
1、《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》;
2、《資格審查管理規定》;
3、《GJB5917-2006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》;
4、《GJB9001C-2017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》。
二、申請武器 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認定的企業類型
1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。
三、承制資格申請條件
1、具有法人資格。無法人資格的特殊裝備承制單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。
2、具有與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專業(行業)技術資格。
3、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,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
4、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、良好的資金運營狀況,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資金規模。
5、在近三年內無嚴重延期交貨記錄,產品、服務無重大質量問題,無虛報成本等違紀、違法行為。
6、具有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保密資格等級。
7、總裝備部規定的其他要求。
四、申請材料
1、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表;
2、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(復印件);
3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(復印件);
4、保密資格證書(復印件);
5、公司章程;
6、土地使用證、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(復印件);
7、財務審計報告;
8、其它有關材料。
注:所有文件需在蓋章處加蓋相應公章,無公章情況不予受理。
五、申請流程
1、法律《武器 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》第八條:申請武器 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,應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 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。
2、第九條:國務院國 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 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后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規定的程序辦理。
3、第十條: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 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,應當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,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,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 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,同時報送總裝備部。
六、服務標準
(1)符合新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;
(2)符合企業實際業務管理需要;
(3)符合專業機構審查標準要求;
(4)符合第三方(如客戶)監督檢查要求。
七、時間期限
1、申請書遞交期限:15-30天;
2、項目首期交付:15天內;
3、通過現場審查:一般30-60天(具體以官方安排為準);